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案
关于解决民间投资者法律保障问题的建议
【提案者】:北京地区13万民间投资出借人
【案由】:民间投资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
【提案内容】:
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的伟大成就是由人民创造的,应该由人民共享,人民的主体地位不容置疑;GCD人应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。人民群众相信党,才愿意按照党和ZF的政策行事。2010年,国务院发布了《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,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打开了登堂之门。“旧时王谢堂前燕,飞入寻常百姓家”,人民群众在党和ZF新政策的感召下,纷纷拿出自己的积蓄投入融资公司,为做大国家经济的蛋糕服务着。民间投资是国家鼓励的新兴行业,本应该由国家和ZF监管着,不应该出问题的;但现实情况是,由于监管不足、法律空白,导致了大量诈骗分子进入这个领域,他们打着ZF的旗号、披着合法的外衣吸引群众到他们的融资公司去投资,结果吸金到一定时候就卷款跑路,让投资群众防不胜防、一片茫然。我们的社会是讲诚信的法治社会,怎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现抢夺民众财产的现象呢?这样的现象严重颠覆了人民群众的“三观”,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了。
一、当前民间投资行业的现状
1、工商部门只管发照,无权监督。
ZF为了鼓励“大众创业”,坚持“放管服”改革方向,简化了个人办企业的手续,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需要公司自己负责,注册资金由实缴改为认缴,工商部门只进行书式审查,办理执照不需要法人到场,2015年又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罪名等;这些本来是鼓励民众创业的好政策结果被不法分子所利用,一些幕后大老板雇佣无文化农民充当理财公司法人,利用国家的好政策进行集资诈骗;单是北京地区利用假身份证办执照的事例一年就有上百起。
2、监管部门力量有限,职责缺位。
中国银保监会监管金融业总资产一百万亿,但全国监管力量也只有一万人左右,平均每个人要监管一百亿的资产,处于小马拉大车的状态。在投资咨询、第三方理财等投融资中介机构中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则。
3、民营企业融资难,导致民间融资理财公司快速增加。
民营中小企业无法在银行贷到款,就到理财公司或平台去借钱,或者向社会募资,致使民间融资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。但由于经营不规范、又无人监督,致使许多理财公司都私设资金池,让出借人的资金处于极度风险状态。
二、ZF部门对存在问题的态度
1、大量集资诈骗现象出现后,银监会等部门把责任推给了无辜百姓,说他(她)们贪图高息,参与的是“非法集资”,损失自担。
2、目前,处理民间集资案件的手段就是到公安机关报案立案,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,导致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处于模棱两可状态;对构成罪与非罪、非吸与诈骗的认定不清晰,以及捕与不捕、查与不查、出罪和入罪、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都存在争议。而且,各经侦部门都是人少案多,大量案件被拖延,没有第一时间抓捕诈骗分子,致使大量资金被转移。
3、信访制度不合理。信访部门将群众给上级和中央写的信件转回到当地处理,致使党和国家无法了解到事实真相,割裂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。有些地方官员直截了当地说:“你别说告到中央,你就是告到联合国我也不怕,最后还得转回到当地处理。”
4、司法腐败、公检法不作为。公检法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充当保护伞。经侦不作为,报了案不给回执单,在公安网站查不到案件进程,暗箱操作,不全力追赃挽损,还欺骗受害者,老百姓的钱都被他们瓜分了。检察院图省事不去查真实资金流向,法院草率定案,一律都定“非吸”,这样就省去很多麻烦。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在于公检法的不作为,而不是老百姓。
三、集资诈骗对全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
1、据统计,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.2亿人。大量受害群众四处上访、到处维权,扰乱了社会秩序;有的甚至用喝药、跳楼等极端方式向ZF示威,造成了极坏的不稳定因素和社会影响。
2、由于家庭积蓄被掏空,导致家庭成员关系破裂,很多家庭都已是倾家荡产、支离破碎、甚至家破人亡。有些受害群众得了重病,由于无钱医治,只能含泪走上黄泉路。家庭不稳定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。
3、这次大规模的金融风波,是诈骗集团勾结少数贪官钻法律空子造成的。而JG部门又在助纣为虐,把责任推到受害者身上,从而达到合法掠取广大民众血汗钱的目的。亿万家庭惨遭洗劫,致使国家信任受到冲击,ZF执政能力受到怀疑,法律的威严遭到质疑。
四、法律、法规方面的欠缺和漏洞
1、法规、规章多,立法少。我们的现状是,由全国人大行使的金融立法活动较少,行政法规和规章应用的比较多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律共十部,其他的都是以行政法规尤其是规章的形式存在的,总计超过4000部。一些部门从本位主义出发,为了促进自己管辖领域的行业发展,制定规章放松监管,致使行业盲目扩张,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制度产生冲突,最后出现了很多监管套利的行为,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风险。
2、自融诈骗多,与犯罪成本低、收益高、法律不健全有直接关系。刑法中的“集资诈骗罪”、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”中,只规定处以多少年徒刑和处以多少罚金或没收财产,没有说明偿还全部诈骗金额;集资诈骗罪中又取消了死刑罪名,这就使诈骗分子可以用蹲几年牢的时间来换取几百万、几千万财产;这是集资诈骗案高发的法律漏洞。犯罪成本低,导致大量骗子横生,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。
【提案者建议】:
对于以上民间投资行业存在的严重乱象,提案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和诉求:
诉求:
一、首先说明,民间投资者不是贪图高息的“非法集资参与人”,而是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。根据最高法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民间借贷利率在24%以内是合法的。出借人与融资公司签订的合同、担保函都是很正规的,有正规的合同专用章和编号的,是受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保护的;公司的资质都是证照齐全的,在工商、税务、银行都有登记的。不是融资公司逃避ZF监管,而是ZF部门没有监管。
二、鉴于是ZF部门无监管并且无风险提示的事实,出借人要求ZF出面成立清算审查监督机构,清理投资公司债务。ZF先注入一定的资金,按法定利息和规定(银行利息四倍)退回出借人的本金和合法的利息;之后,再由经侦部门一点点追款。
三、这场金融灾难由于涉事人员太广,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,因此,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出台法律,并恢复死刑,提高违法成本,堵住诈骗分子暴富之路。
四、彻底整顿司法腐败。司法机关是党和国家惩治腐败的执行机关,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的部门;因为国家要利用他们抓人,离开他们就玩不转了;因此,这些人现在没人能管得了了,连政法委都无法指挥他们了,广大百姓更是他们宰割的鱼肉了。因此,必须彻底整治司法腐败。人民群众想对国家说,国家是人民的国家,不是司法部门操纵的机器。
建议:
一、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,对融资公司采取交押金的方式进行监管,融5000万的资质就要交5000万押金,融1亿的资质就交1亿押金。同时在对外融资的宣传册中标明:“投资理财有风险,投资需谨慎”字样。
二、各级ZF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下,建立民间投资风险基金,以备不时之需,确保出借人的投资资金安全有保障。
三、制定《民间投资者权益保障法》,用法律的形式保证民间投资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。现在的刑法是1997年制定的,对于今天出现的刑事案件显然是不适合的;因此,必须重新立法来应对现在复杂的经济案件情况,堵住法律上的漏洞。
四、建立全国的征信系统,限制犯罪人及其家属出国、上学、高消费等,以弘扬讲诚信的社会风气。
五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。国外一些国家或地区有较为完善的集体诉讼和索赔制度,只要投资者及时发现投资公司的某种征兆并对其产生损失,就可随时采取维权措施。同一个案件只要有一个投资者胜诉,其他同等类型的投资者同样可以获得赔偿;集体诉讼制度对犯罪分子可起到震慑作用。
【结束语】:
中国经济结构正处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,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。民间投资行业是国家经济的“毛细血管”,可起到弥补银行不足的作用,是国民经济发 展的重要力量。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,但质量不是很好,法律跟不上,让很多经济风险问题层出不穷。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的“软实力”,如果单纯追求经济发展速度,而不顾“软实力”的影响力,也不会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的。
联合群征求意见稿
2019.1.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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